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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阅读次数: 2116
案情
小蒋在一家幼儿园上班,双方签署劳动条约,在劳动条约中约定:单位不为小蒋治理社会包管挂号和缴纳社会包管费,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包管费随每月人为支付给小蒋;在劳动条约限期内,若是小蒋爆发工伤,单位不肩负工伤责任,所有损失由小蒋自己肩负。
2012年2月,小蒋在事情历程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判断为十级伤残。小蒋要求单位凭证《工伤包管条例》划定的工伤包管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度,单位则凭证劳动条约约定拒绝支付。
2013年1月,小蒋向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凭证《工伤包管条例》划定的工伤包管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度。经调解,小蒋和单位告竣协议,之后单位凭证调解书约定的限期和金额支付了小蒋相关用度。
剖析
《社会包管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划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包管经办机构申请治理社会包管挂号。未治理社会包管挂号的,由社会包管经办机构审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包管费。
可见,小蒋和单位的劳动条约中约定单位不为小蒋治理社会包管挂号和缴纳社会包管费,违反了上述划定,是无效的。
其次,双方在劳动条约中还约定,在劳动条约限期内若是小蒋爆发工伤,用人单位不肩负工伤责任,所有损失由小蒋自己肩负。这一约定具有用人单位免去自己的法定责任、扫除劳动者权力的情形,与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相悖。
《工伤包管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划定:
遵照本条例划定应当加入工伤包管而未加入工伤包管的用人单位职工爆发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凭证本条例划定的工伤包管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度。
因此,用人单位应按划定支付小蒋相关工伤待遇,并依法为小蒋加入工伤包管。
注重!职场中泛起这种约定,有的是由用人单位自动提出的,有的是由职工自动提出的,无论是哪一方自动提出,这种约建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