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afternoon tea
2022-05-07 阅读次数: 35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针对劳务派遣历程中的劳动者划定了特殊权力,如:扩大了知情权的规模,包管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依法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权力,包管在无事情时代享有最低人为包管的权力,依法扫除劳动条约的权力,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力等。
劳务派遣单位经常使用劳务派遣历程中重大的劳动关系疑惑劳动者,使劳动者不知道怎样主张权力,也对主张何种权力感应疑惑,劳动者的权力由此受到了损害。为此,劳动条约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诠释,对被派遣劳动者主张权力给予了包管。劳动条约规则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执法划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肩负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划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爆发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配合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二)》第十条划定:劳动者因推行劳务派遣条约爆发劳动争议而起诉,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配合被告。上述划定为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历程的权力救援提供了程序上的包管,解决了劳动者不知向谁主张权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