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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阅读次数: 2714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内部
监视暂行划定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1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局:
现将《山东省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视暂行划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
2018年2月25日
(此件自动果真)
(联系处室:调解仲裁治理处)
山东省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视
暂行划定
第一条 为增强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内部监视(以下简称仲裁内部监视),完善劳感人事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纠错机制,公正实时解决劳感人事争议,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感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山东省劳感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执律例则规章,团结我省现实,制订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所称仲裁内部监视,是指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劳感人事争议的申请受理,仲裁办案程序、处置惩罚效果、事情职员行为等举行的监视。
第三条 仲裁内部监视,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公正果真、教育与惩办相团结的原则。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设健全仲裁内部监视机制,强化仲裁内部羁系事情,实时发明和纠正争议案件处置惩罚中保存的问题,确保争议案件获得依法公正实时解决。
第五条 经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委员会以为争议案件处置惩罚保存问题时,仲裁委员会应实时举行监视。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内部监视,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应当实时调审核实,并于15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当事人是否启动仲裁内部监视程序。
第七条 争议案件在申请受理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举行仲裁内部监视:
(一)切合执法划定的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
(二)不切合执法划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受理的;
(三)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决议的;
(四)对不予受理的争议案件拒绝出具执法文书的;
(五)执律例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除当事人已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关于前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已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应当以决议书的形式作废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关于前款第二项划定的情形,遵照《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划定处置惩罚;关于前款第三项划定的情形,应当实时作出是否受理决议。关于前款第四项划定的情形,应当实时出具相关执法文书。
第八条 争议案件在处置惩罚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争议案件裁决限期内举行仲裁内部监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庭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开庭的;
(二)仲裁庭的组成不切合执律例则规章划定的;
(三)未在法定限期内了案的;
(四)仲裁人以及其他事情职员切合回避情形未回避的;
(五)不得浅易处置惩罚而适用浅易程序的;
(六)因仲裁人以及其他事情职员缘故原由,使当事人未能充分验使仲裁权力的;
(七)执律例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前款第一、三项划定的情形,应当实时开庭、实时了案。关于前款第二、四、六项划定的情形,应当重新组庭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前款第五项划定的情形,遵照《劳感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一条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条 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作废,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执行申请的除外:
(一)适用执律例则规章确有过失的;
(二)裁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裁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三)执律例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爆发执法效力的仲裁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作废,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执行申请的除外:
(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
(二)当事人之间恶意勾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正当权益的;
(三)仲裁调解书内容违反执律例则强制性划定的;
(四)执律例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就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仲裁内部监视的,应当自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爆发执法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遵照本划定第九条作废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应当以仲裁决议书的形式作出。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作出作废决议之日起5日内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仲裁人以及其他事情职员在争议案件处置惩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举行仲裁内部监视:
(一)徇私枉法,左袒一方当事人;
(二)滥用职权,侵占当事人正当权益;
(三)使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遮掩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五)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署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署理人的宴客送礼;
(六)居心拖延办案、玩忽职守;
(七)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神秘、商业神秘和小我私家隐私或者私自透露案件处置惩罚情形;
(八)在受聘时代担当所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署理人;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仲裁人以及其他事情职员有前款划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品评教育、解聘等处置惩罚;仲裁人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再次被聘用。仲裁人以及其他事情职员所在单位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对其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划定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厅认真诠释。
第十三条 本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