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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新划定2018:公积金提取有转变

2018-08-29 阅读次数: 1027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务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事情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团结本市现实,对职工泛起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划定:
  
  一、职工与单位扫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存储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住民最低生涯包管规模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规模的,可以提取自己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凌驾被纳入最低生涯包管规模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规模时代及之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可以提取自己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凌驾住院用度小我私家肩负部分,且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重大疾病以中国包管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宣布的重大疾病规模为准。
  
  按上述划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己及其配偶应未负有小我私家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上述划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用期5年。2017年11月7日宣布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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