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advice
2023-12-12 阅读次数: 478
若是劳动者已经抵达或凌驾法定退休年岁,在事情时代爆发了伤亡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等,是否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是否要依法肩负责任?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讨教》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赞成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包管条例〉讨教的回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务工农民,在事情时间内、因事情缘故原由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有关划定举行工伤认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进城务工农民在事情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定定工伤的回复》(2012年11月25日,〔2012〕行他字第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进城务工农民事情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讨教》收悉。经研究,原则赞成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务工农民,在事情时间内、因事情缘故原由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有关划定举行工伤认定。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庭关于凌驾法定退休年岁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包管条例〉讨教的回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之间是否组成劳动关系以及事情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包管条例〉一案的讨教》收悉。经研究,原则赞成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凭证《工伤包管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划定,离退休职员受聘于现事情单位,现事情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包管费,其在受聘时代因事情受到事故危险的,应当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之间是否组成劳动关系以及事情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回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参考性案例】
胡兰芝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和社会包管局工伤认定案(行政审讯指导案例第69号)
裁判要旨:退休返聘职员在事情时间、事情所在因事情缘故原由爆发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被告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执律例范是否正当有用举行审查,并应当遵照一定的执法适用规则。
《劳动法》未划定劳动者年岁上限,上诉人以冯养俊爆发事故时年满69岁,已凌驾退休年岁,不具有执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可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执法依据缺乏,故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不准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可建设,本院不予支持。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庭编:《中国行政审讯案例》第2卷,中王法制出书社2011年版,第181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要害在于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之间签署的聘用条约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条约,不可因其名称差别就扫除在劳动法之外。故应将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员在受聘时代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包管条例》。
〔2007〕行他字第6号回复所涉案例具有特殊性,受聘单位已经为离退休职工缴纳了工伤包管,且工伤包管劳动部分不但没有拒绝并且予以接受,只能针对该案的详细情形认定为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之间组成劳动关系,在事情时代内受伤应适用《工伤包管条例》的有关划定依法处置惩罚。理由为:
第一,凭证《工伤包管条例》第2条和第61条的划定,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和第4条的划定,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之间签署的聘用条约切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条约的要件。
第二,参照劳动部《关于实验劳动条约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关于“已享受养老包管待遇的离退休职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事情内容、酬金、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力义务”的划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包管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施展离退休专业手艺职员作用的意见》关于“离退休专业职员受聘事情时代,因事情爆发职业危险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包管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置惩罚;因事情爆发职业危险与聘用单位爆发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置惩罚;与聘用单位之间因推行聘用条约爆发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的划定,离退休职员与企业之间签署的聘用条约,切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表象,且详细划定没有明确将离退休职员再受聘新单位扫除在劳动条约之外,扫除在工伤包管规模之外。
第三,离退休专业职员受聘事情时代,因事情爆发职业危险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包管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置惩罚。本案特殊性在于在聘用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包管,且工伤包管劳动部分不但没有拒绝并且予以接受,当离退休职员与现事情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表象并在事情时代内爆发工伤,理当享受工伤包管待遇。
——杨临萍:《社会法理念下的工伤包管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讯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讯》总第28集,人民法院出书社2008年版,第241~2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