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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阅读次数: 490
司法看法
一、员工以企业多年前未缴社保为由去职,纵然后期依法缴纳了,仍然属于《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企业应支付经济赔偿。
二、员工提前30天以“小我私家缘故原由”申请去职,如在此时代企业泛起《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员工可以变换去职申请,连忙去职并要求经济赔偿。
案例先容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9日,肖某入职A公司,该公司自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为肖某缴纳了社会包管。
2018年12月,A公司指派肖某进入B公司事情,B公司为肖某缴纳2018年12月之后的社会包管,但2019年12月最先停缴肖某的社会包管。
2020年3月31日,肖某因小我私家缘故原由向B公司提交《告退申请书》,申请于2020年4月30日去职。
2020年4月8日,肖某以B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包管、欠付人为为由,再次向B公司发出《扫除劳动条约申请书》要求扫除与B公司的劳动关系,B公司在2020年4月10日签收了该申请书。
随后,肖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人为、未结算人为。
裁决后,B公司因不平仲裁裁决而诉至法院。
B公司以为:
肖某于2020年3月31日自动向公司提出书面去职申请,明确写明因“小我私家”缘故原由去职,不切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
二、法院讯断
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条约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划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包管费的、未实时足额支付劳动酬金的,劳动者可以单方扫除劳动条约,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B公司主张肖某系小我私家缘故原由去职,故公司方不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经审查,肖某于2020年3月31日因小我私家缘故原由向B公司提交《告退申请书》,申请于2020年4月30日去职,在其去职前即劳动关系存续时代(2020年4月8日)又提出了B公司未缴纳社保、欠付人为的去职理由。
本院以为,肖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时代,有权对其去职理由举行合理调解。
肖某于2020年4月8日以B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包管、欠付人为为由提交了《扫除劳动条约申请书》,系对其2020年3月31日去职理由的变换。
B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签收了《扫除劳动条约申请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扫除。
因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3月时代,B公司保存未为肖某缴纳社会包管的情形,故本案切正当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情形。
案例泉源:(2021)湘01民终4941号
案例剖析
其一,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B公司曾在2013年至2014年间未缴纳社会包管,法院以为,纵然B公司之后依法缴纳,如未补缴此前的社保,就仍属于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
笔者小我私家看法以为,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包管,劳动者虽然依法享有扫除权,但扫除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受一定限期的限制。
本案中,公司2013至2014年未为肖某缴纳社保,但以后又为其缴纳了社保,即违法事实已经处于竣事状态而非一连状态,而肖某在这6年间并未行使扫除权,是对权力的怠于行使,故也可以以为肖某的劳动条约扫除权已经祛除。
以上仅为笔者小我私家看法,案件中法院仍然认可了肖某的扫除权的效力,怎样明确劳动条约的扫除权,读者可自行解读。
部分地区的通例操作是,企业未缴社保,过了2年限期,劳动者再起诉企业要求补缴社保并予以赔偿;社保补缴的申请会被支持,但赔偿金不予支持,并且也不会再追求企业不缴社保的相关责任。除非,因企业未购置社保,涉及到较大的养老包管损失或者工伤损失,可能一事一议。
因社保追缴、补缴问题爆发的劳动纠纷,各地的讯断倾向纷歧,没有一个标准谜底,建议HR一定要相识外地劳动法,或者追求第三方的资助,提前规范化社保治理,才华做到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