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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阅读次数: 2796
克日,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包管局、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财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等五部分团结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包管费政策实验事情有关问题的通知》,调解阶段性缓缴社会包管用度人单位的补缴费款限期。
《通知》明确,凭证国家和上海市相关划定阶段性缓缴社会包管费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可在2023年底前接纳分期(足月)或逐月等方法补缴缓缴的社会包管费。凭证医保相关政策,已按免申即享方法缓缴职工基本医疗包管费(含生育包管费)的用人单位,补缴费款限期参照执行。
《通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盘问、出具缴费证实时,对用人单位凭证政谋划定缓缴、补缴时代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用人单位缓缴时代,依法推行代扣代缴职工小我私家缴费义务的,职工小我私家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同时,社保经办机构要自动配合相关部分,妥善处置惩罚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以及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问题。
《通知》划定,缓缴限期内,切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按划定提出缓缴社会包管费申请,申请之前的月份不再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