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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阅读次数: 2038
李某系某公司操作工,公司为李某缴纳了社会包管费。2021年10月11日,李某在事情时失慎受伤住院,治疗破费3万余元。2022年2月16日,该公司才为李某申请工伤认定。在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该公司及工伤包管基金支付了响应工伤包管待遇,但因住院治疗用度一直无着落,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治疗用度。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已为李某治理了工伤包管,上述用度应当由工伤包管基金拨付。
处置惩罚效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剖析
《工伤包管条例》第三十条划定,
职工因事情遭受事故危险或者患职业病举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用度切合工伤包管诊疗项目目录、工伤包管药品目录、工伤包管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包管基金支付。
该条例第十七条划定,
职工爆发事故危险或者凭证职业病防治规则定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危险爆发之日或者被诊断、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社部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形,经报人社部分赞成,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伸;用人单位未在划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时代爆发切合条例划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用度,由该用人单位肩负。
实践中,劳动者受到事故危险后主要的治疗用度往往爆发在受伤首月,凭证上述划定,治疗工伤所需的切合划定的用度由工伤包管基金支付。但若是用人单位不实时申请工伤认定,将肩负这部分治疗用度,该责任不会由于用人单位治理了工伤包管而免去。
本案中,该公司未在李某爆发事故危险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亦未报人社部分申请延伸申报时限,故从事故危险爆发之日起到申请工伤认定之日爆发的医疗费应当由该公司肩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