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对十二届天下人大五次聚会第1421号建议的回复
人社建字〔2017〕133号
您提出的关于延伸视同工伤殒命认准时间的建议收悉,做生意人大法工委,现回复如下:
工伤包管是为包管职工因事情受到事故危险或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的社会包管制度。其包管主体是“因事情受到事故危险”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与事情的相关性是其中的要害因素。
我国《工伤包管条例》第十五条划定“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岗位,突发疾病殒命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殒命的”可以视同工伤。这一划定,将工伤包管的包管规模由事情缘故原由造成的事故危险扩大到了在事情时间、事情岗位突发疾病殒命的情形,思量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事情劳累、事情主要等因素有关,最大限度地包管了这部分职员的权益,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这样划定,基本切合我国经济社会生长的国情,在包管事情时间、事情岗位突发疾病殒命职工权益的同时,可以阻止将种种突发疾病无限制地纳入到工伤包管包管规模内,从而影响工伤包管基本包管作用的施展。
关于不切合工伤包管包管条件的职工,我国已建设了笼罩种种人群的、城乡统筹的、多条理的医疗包管制度,可以凭证有关划定,通过医疗包管等其他社会包管渠道给予包管。
您建议中反应的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划定详细执行中的一些问题简直一定水平地保存,您提出的由天下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天下总工会、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判断机构、工伤认定机构以及须要的执法专家举行专门的调研,将视同工伤殒命认准时间延伸至3-5天或更长的限期的建议具有起劲的意义,我们将认真研究,并配合立法部分在进一步完善工伤包管制度时予以思量。
谢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包管事情的明确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包管部
2017年7月28日
《工伤包管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场合内,因事情缘故原由受到事故危险的;
(二)事情时间前后在事情场合内,从事与事情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事情受到事故危险的;
(三)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场合内,因推行事情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危险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时代,由于事情缘故原由受到危险或者爆发事故着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都会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危险的;
(七)执法、行政规则划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事情时间和事情岗位,突发疾病殒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殒命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运动中受到危险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武士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凭证本条例的有关划定享受工伤包管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凭证本条例的有关划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以外的工伤包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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