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年终奖励是企业凭证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治理的领域,但当双方关于保存年终奖有约定或划定的情形下,即便劳动者提前往职,关于已支付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凭证比例支付年终奖。
【基本案情】
周小七是扬州某酒伙计工。
2013年11月22日,公司以其严重违纪为由扫除劳动条约。
周小七要求公司发放2013年度的年终奖金。
公司以为,年终奖金并无明确标准,每小我私家的标准纷歧样,如周小七未被辞退,年终奖是有的,详细几多需凭证门店的效率来确定。且公司员工手册划定了昔时12月31日之前往职未加入年终审核的,则无年终奖,故差别意支付周小七年终奖。
法院查明,2013年1月公司曾发放周小七2012年年终奖及双薪税后合计8194.68元(税前年终奖为6000元、双薪为2400元)。
另查明: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中划定,员工整年岁情不满3个月的,或昔时12月31日之前往职未加入年终审核的,则无年终奖。
【一审讯断】
一审法院以为,公司《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一条第二项划定:员工人为性收入包括人为、绩效人为(奖金)、津贴和津贴,详细按单位的分派步伐执行。该划定证实绩效人为(奖金)是员工人为收入的组成部分,对此并有详细的分派步伐,且公司事实上也对员工发放了2013年年终奖金。
周小七虽于2013年11月份被公司辞退去职,但公司并不可据此剥夺周小七按事情量或事情业绩审核而应享有的奖金,锦扬公司以《员工赏罚治理步伐》及《员工手册》中的相关划定以为周小七不切合发放奖金工具的抗辩理由,应不予接纳。
由于公司拒不提供周小七2013年度应享有的年终奖金数额,故应参照2012年度周小七所享有的年终奖金数额确定。
周小七2012年的税前年终奖为6000元,按比例盘算,税后为5853.34元,参照2012年周小七所享有的税后年终奖盘算,公司应支付周小七2013年1月至11月的年终奖金5365.56元。
公司不平,提起上诉。
【二审讯断】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虽然年终奖励是企业凭证自身的经济效益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属于企业内部自主治理的领域,但当双方关于保存年终奖有约定或划定的情形下,即便劳动者提前往职,关于已支付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亦应凭证比例支付年终奖。
公司以为由于《员工手册》第九章第一条第四项划定“整年岁情不满3个月的,或昔时12月31日之前往职未加入年终审核的,则无年终奖”,以是,公司无发放昔时年终奖的义务。本院以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不但需要审查正当性,还需审查合理性问题。
公司《员工手册》中第九章第一条第四项的划定,剥夺了劳动者获取响应酬金的权力,违反了公正合理原则,故不可作为本案处置惩罚年终奖争议的定案依据。再团结《员工手册》中关于绩效人为(奖金)有划定,且公司已发放2013年年终奖的事实,原审讯断公司给付周小七按比例折算后的年终奖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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